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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照明工程、功能照明,重庆、济南有了新的指示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提升城市品质,近日,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道路照明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制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道路照明直接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的养护、维修、改造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办法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妨碍城市道路照明的行为。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
  根据办法要求,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使用,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原因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完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改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