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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工程和功能照明的新说明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提升城市品质,近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含城镇)规划区内道路照明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标准的制定、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直接管理城市道路照明。区县(自治县)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区域外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维修、改造等所需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办法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妨碍城市道路照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
《办法》要求,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配套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亮灯率应当达到100%。
因用地空间规划调整、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标准进行改善。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备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改造和完善。